网购使用神奇修复牙膏牙病愈严重,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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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续3年网购使用被宣称“专业蛀牙修复”的牙膏和涂抹膏,不料牙病愈发严重。9月19日记者获悉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小赵3倍价款。

小赵发现自己有牙齿健康问题,便连续3年花费.96元,在一家牙膏旗舰店购买了多支宣称具有“形成修复性牙本质”“可以修补蛀牙”“消除蛀牙痛”等疗效的“专业蛀牙修复”牙膏和涂抹膏并坚持使用,医院治疗。

后来,小赵发现口腔疾病愈发严重才就医,被诊断为“深大龋坏”“牙龈红肿增生”,需“根管治疗+冠延长+冠修复”,为此花费近1万元用于检查治疗。小赵认为自己被商家宣传欺诈,医院治疗,导致病情加重,造成高额治疗费用,遂起诉要求商家3倍赔偿,并承担看牙的医疗费损失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此案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商家应向小赵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商品,但牙膏不属于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的范围,商家对案涉产品的宣传内容包含对牙髓炎、牙隐裂等疾病的治疗功能,且使用“修复性牙本质”“牙小管”等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,构成了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。故法院支持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.88元。对于小赵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导致口腔问题恶化而索赔治疗费的诉求,法院认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最终驳回。

小赵上诉后,北京四中院认为,因涉案产品的虚假广告并不必然导致小赵牙齿受到损害,小赵需证明其治疗牙病费用与涉案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,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说法:依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规定,经营者售卖商品时应注意宣传措辞,勿夸大宣传、虚假宣传,否则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。经营者宣传时还应遵守《广告法》第17条规定,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

此案商家在产品宣传页面吹嘘案涉牙膏为“40多年专业功效牙膏”,能“在隐裂牙断裂的牙小管形成新的修复性牙本质,使牙小管壁增厚,照X线片原裂纹消失了”等,极易使不具备医疗知识背景的消费者上当受骗。

消费者应慎选此类宣称有神奇效果的产品,不要过度相信非医疗产品所谓的疗效。若产品宣称有治疗效果,但未经过医学认可和研究验证,可能涉嫌虚假或夸大宣传。大家遇到健康问题时,应及时就医,由专业医生诊断和治疗。

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

记者林靖

编辑莫凡

流程编辑刘伟利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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